时间:2023-08-03 15:56: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罗琰子
7月31日,白河法院耐心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两起纠纷,达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陈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5万元,同时将名下车辆质押给杨某,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还钱,杨某向陈某主张债权并起诉至白河法院,但陈某发现杨某在借款期限内擅自使用该质押车辆并造成剐蹭,以及产生停车费、保险费等,遂另行起诉杨某要求赔偿质押期间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后,考虑到双方诉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法进行并案处理,但如果分别审理会增加当事人诉累,甚至产生衍生案件,不但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梳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询问各方的调解意见并到现场查看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并对欠款事项进行释法说理,从法律和情理上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及质押期间产生的费用达成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本案中,陈某为了担保自己按期还款,将车质押给杨某,由于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此时汽车由杨某占有、保管,但是汽车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陈某。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涉案车辆,如果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擅自使用车辆或者造成车辆损毁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