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物业”到“大民生”——韩城法院象山法庭快速化解两起物业合同纠纷

时间:2023-08-04 17:41: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车嘉欣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然矛盾不大、案情简单、涉案金额较小,但却成为困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问题。8月4日,韩城市人民法院象山法庭快速妥善处理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原告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随着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城区居住人口的不断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随之多发。韩城法院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将调解工作前置,情理法并用,积极做好“调解员”角色,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寻找纠纷解决的平衡点和切入点,一方面积极与业主沟通,告知业主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后果,引导业主合理表达诉求。另一方面指出物业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服务缺陷,提醒他们要重视业主诉求,完善物业服务机制。在承办法官不断努力之下,物业公司与业主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均表示今后要共创文明、美丽、安全、和谐的小区,共同营造平安、有序、和谐的生活环境。自此,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小物业”反映的是“大民生”,它紧密连接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与幸福指数。只有快速、稳妥化解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