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示范调解”化纠纷 诉源治理探新路

时间:2023-08-07 17:51: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贾柳

两千多年前,《黄帝内经》中提出,“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言即医术高明的医生并不是擅长治病的人,而是能够预防疾病的人。中国传统中医防重于治的思想,对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同时也是诉源治理应有之义。即立足于预防层面,强调社会纠纷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

近日,西安阎良法院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是对“上医治未病”的应由之义进行了一次尝试。本案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其作为总承包方将非主体部分进行了多个分包,2021年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发包方已经足额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然而被告由于自身公司项目众多周转不当,拖欠了多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于是原告某劳务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庭审中,被告以还未进行结算及存在其他遗留问题为由,不愿支付工程款,承办法官于是组织双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归纳总结,并引导双方进行结算,在账目明细后,又考虑到被告的回款时间,合理确定了还款时间,使得案件得到圆满调解。然而仅过一周,法院又收到涉案工程中其他两位原告的起诉,在庭前调解中,被告对于拖欠的工程款亦予以认可,只是表示未到付款时间,不愿意支付工程款,而原告则主张多项诉请要求被告承担,于是承办法官将已经处理过前案的调解意见告知了双方,并耐心向原告解释了前案中调解的各项条款和付款时间的原因,引导原告合理主张诉讼请求,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

本着从诉源治理角度出发,承办法官询问被告是否还有涉案工程其他尚未付款的情况,在得知被告还与多个分包主体未结算付款时,承办法官引导被告要积极主动联系分包主体解决工程款问题,对不同性质的款项制定分类支付计划表,将前案达成的调解书对分包方进行解释和说明,进而使得其余分包主体合理对账明确款项,同时,承办法官就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被告进行了提醒和解答,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诉前,从而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示范调解”的尝试是贯彻落实诉源治理工作思路的又一次实践,阎良法院对矛盾纠纷尽可能通过诉前诉中调解予以化解,对不能调解需要判决的案件,及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件程序空转,防止衍生案件再度产生。

社会治理法治化最基本的含义,无疑是“践行规则的社会治理”。法院司法裁判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它不仅要面对过去,实现定分止争,更要面对未来,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个案旗帜鲜明地告诉社会,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从而发挥司法审判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进而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