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社保随工资发放,神木法院:无效

时间:2023-08-09 11:23: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被告李某进入原告陕西某服务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合同中约定被告可以依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故原告将社会保险费随被告工资一并发放,被告应自行到社保部门申报缴纳。原告承包了某矿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后将被告派遣至该公司工作。2021年9月,某矿业公司与原告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次日,原告不再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也未对被告进行安置,被告离开原告公司,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后被告就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360元,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9月,某矿业公司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关系后,原告并未给被告安排新的工作任务,也不再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被告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了原告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被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情形,原、被告于2021年9月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视为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随工资发放,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236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事关广大劳动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稳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贯彻落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保,故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经审理作出裁判,既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维权。本案生效裁判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构建和发展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促进意义。


通讯员:艾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