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未“共签”是否担责?

时间:2023-08-09 15:23: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夫妻未“共签”是否一起担责。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6月15日结婚,婚后张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2020年8月23日,张某向他人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履行清偿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但原告在诉讼中举证证实张某借款用于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张某和李某未就借款用途作出合理解释,且该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故李某应当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偿还他人借款2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