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04: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日下班后,冰冰召集老赵和小李三人一起聚餐。聚餐结束后,小李骑电动车离开。因饮酒过量,小李在回家路上摔伤。事后,小李家属认为冰冰和老赵明知小李醉酒,仍然放任小李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二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与小李一同喝酒的两人都要赔偿吗?
法官说:
本案中,冰冰和老赵应当对小李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首先,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聚餐时应适度饮酒,并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风险,但其却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冰冰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老赵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有义务照顾醉酒的小李,但冰冰和老赵却未劝阻或护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