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交通事故惹纠纷 略阳法院“多元调解”快速化解

时间:2023-08-16 15:45: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略阳法院委派略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已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未满十二岁的未成年人甲某骑自行车由略阳县高家坝岔路逆向驶入十天高速引线,突遇乙某载着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十天高速引线正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后经医疗诊断,甲脑挫伤,颌骨角骨折,眶骨骨折。乙右侧第3前肋骨骨折,左侧第2、3前肋不全性骨折。丙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侧第3、5肋骨骨折,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该案因甲某未满十二周岁,独自逆向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并未观察让行,缺乏安全意识,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岔路口时也未确保安全再通行,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甲某负主要责任,乙某某负次要责任,丙无责任。

特邀调解员在接到委派后,先掌握了案情及伤者情况,经三人治疗一段时间后,组织甲某、甲某的监护人与乙某、丙某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由甲某自行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自行车修理费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乙某一次性补偿甲1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乙某承担自己与丙某的医药费、摩托车修理费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三方均自愿放弃伤残鉴定,此事故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正值暑假期间,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出行安全更是牵动着社会各界和全体家长的心。希望全社会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并大力宣传,希望各位家长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传递给孩子,共同守护好少年儿童的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指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指出,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