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法院: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是最终责任人

时间:2023-08-21 09:24: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樊振国

 

2020年2月4日,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陈某相碰,最终导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韩某父亲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通过一次性赔付,获取死者亲属的谅解书。此后,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者亲属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未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时,保险公司才需垫付费用。本案中,陈某家人在陈某因交通事故已死亡的情形下,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拥有要求侵权人韩某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在侵权人韩某已履行完赔偿责任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无需再垫付费用,故对于韩某要求死者亲属属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韩某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赔付款 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样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矛盾之所以引发,在于韩某错误的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且未能看到法条的后半段:“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条的出台,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找到事故责任人,或者事故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对事故责任人保有追偿权。因此,侵权人是抢救垫付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

在此,也呼吁广大司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章守纪,这不仅是尊重他人生命,也是保护自己。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