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09:57: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康馨、林敏
隐瞒事实 不讲诚信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
捏造谎言 施压法院
拖延诉讼进程 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当庭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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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上诉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诚实劳动,严格遵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并对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进行训诫。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入职成都某设计公司(简称甲公司)三个月后辞职,并因劳动争议与公司发生纠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24752.96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财务人员向张某账户转款24752.96元。在收到款项六天后,2022年4月18日,张某再次以甲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成都市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提出异议,但因张某否认此前所收款项系案件执行款,法院便于5月5日从甲公司账户扣划相应款项,张某再次领取。此后甲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返还重复领取款项均被拒绝,便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被告重复取得24752.96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4752.9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主张甲公司第一次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双方私下协商一致后,公司承诺支付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经成都市某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已作出生效判决,张某如对劳动争议裁判结果不服,仍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其权利,但在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生效且甲公司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张某再次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重复获得相应款项显然属于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致使甲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一审判决其向甲公司返还重复获得的24752.96元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捏造谎言 企图施压法院以满足个人诉求
在一审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张某无中生有,称曾因有人讨要工资无果从甲公司楼顶跳楼自杀,如若本案中满足不了其诉求,也可能会发生该类现象,以此向法院施加压力,妄图左右裁判结果。
不讲诚信 浪费司法资源法官当庭训诫
作为案件上诉人,张某隐瞒事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甲公司为此支付两次赔偿金额并造成损失,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的相应款项属于不正当利益,本有多次机会返还,但他心存侥幸,一错再错,滥用上诉权,逃避返还义务,拖延返还不当得利,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并以在外地为由拖延诉讼进程,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官当庭予以训诫。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张某因诚信缺失,企图将不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以此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影响的不仅是个人的形象和信誉,此种失信意识的传递,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在的地区产生偏见,贴上“失信”的标签。法官提醒:传播诚实守信正能量,弘扬文明守法主旋律。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敬畏司法权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诚立足,方能行走四方,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扰乱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将依情节进行惩治。
下一步,汉中法院将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以司法裁判引领守信新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