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分手了,我转给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3-08-24 10:21: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谈恋爱时叫人家

“小甜甜”

分手了就叫人家

“快还钱”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甚至对簿公堂。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近日,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的财产纠纷,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顾先生和吴女士曾是中学同学,2019年初两人开始恋爱,恋爱期间顾先生出国打工,并将打工每月赚取的工资汇给吴女士,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顾先生向吴女士汇款共计11余万元。2022年8月,吴女士因异地恋等多种原因向顾先生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随后,顾先生回国找到吴女士,要求吴女士返还全部汇款,两人多次协商未果后,顾先生将吴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女士坚称,其收到的汇款是原告顾先生在恋爱期间自愿给付的,故不应返还;而原告顾先生称汇款是双方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如今被告提出分手,导致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返还。

本院经查证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已谈到彩礼嫁娶等问题,原告顾先生从国外给被告吴女士汇款是向被告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汇款金额已经超过了情侣间的日常消费支出,也并非特殊意义的一般性赠与,现双方已经终止恋爱关系,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被告接受原告的该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

法官解读

恋爱分手后该不该返还转账款项,取决于从法律角度如何定义转账行为的法律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主要包括民间借贷、赠与(包括一般性赠与及附义务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例如彩礼),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转账行为的性质,以此决定是否需要返还。

此外,提醒恋爱双方在享受幸福的同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也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一旦有大额资金往来,保存好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以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


西安鄠邑法院供稿

编辑:郑黎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