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4:3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作礼 张曼曼
2021年3月3日下午,李某受邀至王某家吃饭,当晚未回家。次日,李某妻子于某寻至王某家,发现李某的二轮摩托车仍停在王某家门前。后与王某多方寻找李某未果,于当日下午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民警于3月9日在某河滩发现李某尸体。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推断李某死亡时间约五天左右,系溺水死亡。于某认为,王某作为宴会组织者未尽到对饮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余同桌人作为共饮参与人,与李某同席饮酒,未尽到相互提醒、照顾、陪护义务,致使李某在醉酒状态下回家,迷失方向,掉进河滩溺水身亡,共饮酒人客观上存在过错,应共同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王某依据习俗召集众人宴席,因农村流水席中客人较多,不能苛责王某对每一个客人的行踪都予以安排掌握,席间客人落座、饮酒、离席均系自愿,且无证据证明在席间有人强行劝酒、闹酒的行为,宴席在晚间八点半即结束,王某发现李某不见后也积极进行了打探寻找,王某及同席者的行为没有过错,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宴会发起人对客人的答谢敬酒行为,同席饮酒者之间发生的相互敬酒、劝酒行为,均为礼貌性的礼节行为。被敬酒人和被劝酒人是否喝酒,喝多少酒均出于自愿和自我衡量。宴会的组织者,对宴席上醉酒的客人负有妥善照顾的责任和义务,同席饮酒者,对宴席上同席饮酒过程中醉酒的客人负有提醒和告知宴席组织者照料醉酒客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该责任和义务应当具有正常合理的限度,不能苛以高度注意义务,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西乡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