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还能不能追要?

时间:2023-09-08 17:37: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杨先生与马女士离婚时,双方约好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需支付抚养费。三年后,小杨(二人婚生子)向马女士追要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呢?

案情回顾

2020年初,杨先生与其妻子马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生女小杨由其父亲杨先生抚养,且杨先生认为其家庭条件较好,完全有能力养育孩子,故主动放弃向马女士索要抚养费,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马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年后,受疫情原因等影响,杨先生工资收入也稍有下降,小杨一纸诉状将母亲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因小杨尚未成年,杨先生为其法定代理人。

鄠邑法院大王法庭承办该案后,经法庭审理查明,杨先生与马女士均认可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马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但此时,杨先生坚称抚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随着孩子年龄增加而不断上涨,前妻作为孩子母亲就该予以分担。而马女士认为不能打破当初的离婚协议约定,且近两年也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没有能力抚育孩子。

双方在庭审中争执不断,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顺势再次做起二人的工作,条分缕析地向杨先生解释,法审理查明后发现小杨年纪尚小,无新增基本生活、健康及教育方面的大额支出。因此小杨主张的马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这一要求,缺少必要证据来证明其合理性。同时耐心开导马女士,告知其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金钱上的给付,同时也包含情感上的关怀。在承办法官用心良苦地开导下,小杨放弃了每月2000元抚养费的诉请,被告马女士主动表示每月尽力向孩子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会比较严格,这也契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父母不应因离婚而忽视对子女的照顾及抚育,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西安鄠邑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