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1 17:54: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尽快查清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2023年9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三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进实施“四令一书”工作的意见(施行)》发布后,长安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当事人成某某和段某某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2月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成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明晰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案件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高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效率,长安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宋继尚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为下一步依法公正处理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打下坚持基础。
法律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推行,既可以最大限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定纷止争打下基础,促进离婚案件公正、高效地得到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