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9-14 14:11: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唐浩远、汤敏

9月13日上午,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在新铺镇兴隆桥村村委会,巡回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勉县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以来,敲响巡回审判的“第一锤”。

被告人王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套猪獾、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勉县人民法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诉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2600元,分别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在辖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该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勉县法院副院长王亮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积极邀请当地镇村干部及村民参与旁听。

宣读起诉书

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以食用为目的,在其房后“三叉坡”坡顶树林内和新铺镇兴隆村“荒田湾”附近,用安装自制的猎套、猎夹等方法,先后多次非法猎捕野猪两头、猪獾两只。二人将以上猎物死体处理并肢解,存放于自家冰柜以备食用。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工具、涉案物品等均予以扣押。

巡回法庭

经查涉案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且猎捕时间为禁猎期。经鉴定,野生动物死体、不完整肢体共43件,涉及野生动物2种,分别为猪獾(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野猪。猪獾单只价值800元,野猪单只价值500元。

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

“我以为猎杀野猪是为民除害,谁知道是违法的,现在也才深刻认识到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我会积极改过自新的...…”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悔过书》。该案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并就地召开审委会,随后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的法官结合案情,开展了别开生面的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讲座。

就地召开审判委员会


当庭宣判

以案说法:

陕西省关于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

2020年8月13日,陕西省林业局发布《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规定“一,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二、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三、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四、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唐浩远、汤敏

图:汤飞、闵佳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