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剪不断 能理乱”党委牵头 四部门合力化解16年前工伤案

时间:2023-09-15 09:14: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闻天

16年前,郑某受雇于某劳务服务公司,公司按规定为郑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7年郑某不幸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劳动者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郑某担心如果按月领取,公司一旦“倒闭”,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保障,所以在郑某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多方调解,参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由用人单位筹措资金按照文件规定一次性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出具了劳动争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经生效。今年5月,郑某反悔,将用人单位起诉至略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由其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立案庭接到诉讼材料后,与原、被告多次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真实诉求及当时签订调解协议的背景,了解到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积极为郑某申报工伤,并规劝其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但郑某多次到用人单位要求一次性领取,最终用人单位按照郑某意愿与其达成了调解协议,现郑某反悔,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扬言“要是不给我解决我就去上访”,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先是对郑某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14年前就已生效,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本可以依法不予受理,但是考虑到郑某刚结婚不久就因工致残,离婚后再未成家,膝下无子女,生活无依靠。虽然规则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为了妥善帮助郑某解决生活困难,实质性化解劳动争议,法院积极向党委汇报,并与仲裁委座谈交流,邀请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共商化解举措。

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人社局、仲裁委分别从各自的职能角度出发,从法律规定、立法背景、社保政策以及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等多方面与郑某和用人单位面对面、背对背交流调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郑某部分生活补贴帮其度过难关。

法院和仲裁委在训诫郑某不诚信行为的同时向其宣讲劳动法律法规,提升其守法意识,做“法律明白人”;检察院借此机会,向郑某宣传反诈知识,提示其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人社局向郑某讲解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及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联合调处,郑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那时候年轻不懂法,给大家添麻烦了,感谢你们为我的事操心奔忙,也感谢王总对我的帮助,我一定会努力生活。”至此,一起时间跨度达16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原本“剪不断”的纠纷经过四部门合力调处终“理乱”,成功将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前,诉源治理正在紧紧依靠党委向纵深推进,要实现从“法院主抓、单打独斗”向“党委领导、多元共治”的深刻转变,离不开社会治理主体拧成一股绳,立足各自职能定位,积极履职,共同推进,以基层微调解促进社会大和谐。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且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俗话说“细水长流,吃穿不愁”,切莫因为目光短浅享一时“快钱”!

 

法官说法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