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17:38: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系西安某学院学生,与在校生吴某在同学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2023年4月4日16时许,张某将吴某约至校园内小树林,后张某用拳头在吴某头面部击打,并将吴某打倒在地,又在其起身时用脚踢其头面部致吴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惟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伤害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的良好秩序,作为学生,应该冷静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切忌冲动斗殴,同学间要友好相处,互相关爱,专注学业,要心怀对法律的敬畏,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言传身教,更要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引导孩子建立懂法守法、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审核:姚启明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