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2 16:31: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董煜鹏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有生命的文物,是自然界和前人遗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自然变迁的痕迹。2022年以来,H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大胆探索,能动履职,依法规范办理了5件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笔者以H县检察院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为视角,针对办案中发现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今后如何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略述管见。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2年以来,H县检察院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了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办案人员先后深入县域10个乡镇,通过走访村群众、实际勘查等调查方式,摸排相关案件线索20条,经过分析研判,共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因案施策,扎实整改,整改回复率100%。经跟进评估,涉案的古树名木得到了良好保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存在相关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民众保护意识不强。 古树名木既是宝贵的物种资源,也是自然历史的见证者,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长期以来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法律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广大民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不知晓,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古树名木保护与己无关,保护意识不强,因而导致缺乏古树名木的保护理念缺乏,民众对此项工作的知晓率低,认知度、参与度不高,不利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管护责任虚化,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复杂细致的技术性工作,需要具有相关知识和尽责担当的人才能做好。办案中发现有的区域,古树名木上虽然挂有保护责任人牌子,但却存在管护责任虚化不实问题。比如,有的责任人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及时履行管护职责;有的挂牌责任人是村民小组长,但是实际上村民小组长早已更换多年,责任人不明确,管护责任虚而不实……,有的挂牌责任人缺乏古树名木专业管护知识,对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培育、修剪、复壮等技术不掌握,对保护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上述存在问题导致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不能落实落细,保护效果不佳,影响了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发育。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足,没有建立信息数据库。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目前在古树名木保护中,主管部门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不注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比如在对古树名木挂牌保护时,大多习惯于在树木旁边设立告示牌、在树木上悬挂保护牌等传统手段,尚未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到保护工作中;调查中发现有的基层单位在日常古树名木保护中虽然建立了相关台账和档案,但基本属于“集表成册,一档一盒”的纸质台账和档案,且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缺乏规范性,没有建立古树名保护工作的电子信息档案,更没有建立古树名木动态信息数据库,不利于提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更不能助推保护效果最佳化。
4、法律供给不足,相关条款滞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存在法律障碍,缺乏强有力法律支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法律性极强的实践性业务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撑。当前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林法》《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日趋发展,上述法律中存在的条文粗疏宽泛、内容不全不细等不完善之处日益突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这只是粗线条宽泛式规定,对违反本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人如何处罚,却没有下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也缺乏具体处罚规定,这给及时查处古树名木违法案件,深入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带来了困惑和不便。
三、解决问题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古树名木不仅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还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美丽乡村画卷中不可替代的元素。针对当前基层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实际,深入调研,认真思考,提出对策。
1、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法治宣传,提升民众对此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形成古树名木保护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段,林业、生态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灵活务实、便捷高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可以在植树节、全国生态日等特殊时间积极送法进村镇,也可以深入林区开展古树名木知识宣传,可以利用抖音、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法治宣传;还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题巡回法治宣传;另外还可发布查办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通过有效法治宣传提升民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知晓率和认知度,使民众认识到古树名木不同于普通树木,它是有生命的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和经济价值,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自己的美好家园;让民众养成“保护古树名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理念,从而激发民众参与激情,凝聚民众合力,齐心协力奏响古树名木保护的绿色乐章。
2、细化责任措施,开展专业培训,确保工作成效。针对目前基层出现的古树名木保护中牌子空挂、责任虚化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责任人长期不能尽责履职情况,应当果断进行调整更换,及时筛选出一批责任心强、不怕吃苦、作风过硬的人担任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人,并细化考核措施,夯实保护责任;同时,根据各地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际,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重点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灵活务实的管护业务培训,提高管护人员业务水平,使相关责任人员熟练掌握管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升操作技能,为今后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推进此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3、提升古树名木保护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建立相关动态信息数据库,以利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现在是网络信息社会,互联网等现代科技应用十分普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不能局限于传统手段。主管部门应当更新理念,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把成熟的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提高工作质效。例如,在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可以悬挂电子保护牌和相关远程管护装置;还可以在传统的木质牌子上添加古树名木保护小程序和公众号,普及相关知识;同时在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日常保护中,根据实际需要分类建立电子台账和电子档案,建立完善相关动态信息数据库,既提升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也提高了工作质效,利于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做好新时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积累丰富的信息资源。
4、建议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古树名木保护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须臾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针对当前古树名木保护中法律供给不足,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滞后等问题,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进一步细化古树名木保护法律责任,形成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的长效机制。同时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立法专题调研,尽快制定出台古树名木保护专门法律,为此项工作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审核:姚启明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