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5 14:30: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杜旭松
“杜法官,民事判决书我已经收到了,我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我想到法庭主动履行判决内容”。近日,承办法官接到当事人要求主动履行案款的电话。
2012年5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指定的工地运送钢材,经双方确认,货款共计14余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迟迟未能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经终南法庭审理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得到维护,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法庭向被告发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通过打电话、上门回访等形式与被告沟通,督促引导其积极履行义务。最终,被告通过转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下一步,周至法院终南法庭将始终把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积极践行“4385”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调、立、审、执”一体化建设,不断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