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充当社会治理“啄木鸟” 以司法建议助推电动车租赁规范管理

时间:2023-09-27 09:29: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薪

上下班、接送孩子、送外卖,随处可见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租赁市场蓬勃发展,西安碑林法院针对电动自行车租赁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向出租方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得到积极回函。

碑林法院速裁庭法官孟娇在审理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起诉承租人租赁合同纠纷批量案件中,发现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当事人多是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员,证据中留存的送达地址多已变更,导致送达工作困难重重。到庭的承租人对违约行为不够重视,对违约成本认识不足,导致纠纷成诉。为高效化解纠纷,从源头“防再病”,碑林法院就加强电动车租赁市场规范管理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一、细化合同,增加电子送达条款。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作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邮寄送达与电子送达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送达成功率,为当事人减少诉累。

二、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签订电池与电动车租赁合同前严格甄别租车人真实身份、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行驶范围、驾驶资格,设立有效担保,租车后实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增加客服人员,及时处理纠纷,减少诉讼产生。

三、充分释明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解释说明含义以及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承租人释明送达约定、费用交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使其重视因违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尽早处理纠纷,减轻双方诉累。

同时,针对违规投放、乱停乱放、运维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孟娇法官要求该公司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车辆调度和维护管理,对

乱停乱放现象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不文明、不安全的隐患。

该公司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向碑林法院复函,表示在日后的租赁业务中,将细化租赁合同,增加相关条款;加强租赁业务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信息;充分释明违约成本,最大限度避免承租人违约行为的发生,避免纠纷成诉,为“诉源治理”贡献企业力量。

 


 

办案子、化纠纷、抓后端只是治标,提建议、重规范、抓前端才是治本。今后,碑林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好司法服务。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