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09:56: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引言: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将案涉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经营,致使投保车辆出现事故概率增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原告王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时投保单上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2022年2月28日,赵某驾驶该轿车行驶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地路口时,该轿车与道路右侧路灯杆相撞,造成路灯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无人员受伤。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为维修其轿车支付维修费24011元。当原告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王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款2401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理中,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查勘报告、微信转账记录,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王某将案涉投保车辆放置在某婚庆租赁公司,日常交由婚庆公司出租,而且王某并未就车辆用途改变向保险公司告知。此后,赵某于2021年3月从婚庆租赁公司租用案涉车辆用于婚庆使用,结果因驾驶人赵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举证有原告王某签字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陕西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证明保险公司已向王某告知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法院裁判
原告王某就其名下车辆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王某在投保单、商业保险免责说明书上签名确认了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原告王某在投保单中确认涉案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但涉案车辆在被出租给他人使用。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将导致驾驶人、驾驶技术、行驶路线、使用频率、车辆保养等因素成为不可控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属于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而且,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符合双方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401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与非营运车辆保险费率相差较大,故有部分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非营运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投保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保险风险,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为切实保障广大车主合法权益,在此提醒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应如实、主动告知投保车辆的用途、车况,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如实选择保险种类。同时,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避免漏看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
当然,作为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例如:免责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等等)进行充分告知、提示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理解条款含义。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