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6:18: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晏
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人或出于交情不便拒绝,或心动公司给予的挂名酬劳,“自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当本人离职或辞职,不具备担任条件后,若公司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面临法律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那么,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未央法院刘晓国法官审理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大学刚毕业的小刘,带着满腔热忱来西安找工作,后经朋友介绍,顺利入职一家正处于初创期间的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前从事一些行政琐事。2021年底,公司正式成立,小刘担任公司行政专员。运营一段时间后,股东王某、李某共同找到小刘,希望他能够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并在工资之外给予一定酬劳。
年轻的小刘,并没有细想其中的法律风险,只觉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不仅“体面”,仿佛离自己的理想又进一步,还能有一份额外的收入,这让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次年5月,便与两位股东签订《协议书》,一致推举小刘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运营管理仍由股东负责,7月,又签订《挂名法人协议书》,聘请小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可让小刘没想到的是,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登记事项变更没多久,公司经营就出现了状况,被多家供货商起诉。小刘提出离职并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但公司仅同意小刘离职,两位股东拒绝变更工商登记。随着公司的停业关闭,小刘找到了新的工作,但仍因“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需多次出庭应诉、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等,工作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无奈之下,便将公司及股东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及控股股东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股东李某表示不同意变更登记事项。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与二股东签订的《协议书》及《挂名法人协议书》,小刘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限,且现已离职,故小刘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同时,公司已停业,小刘与二股东协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无果,股东王某拒不到庭、股东李某不同意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已无法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事宜协商一致,小刘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因此,无论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安全需求,还是从保护公司本身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考虑,小刘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均不适宜。王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另行改选合适人选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依法判决涤除小刘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王某、李某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登记事关公司治理、交易安全、私权保护及社会信用体系大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确定。但若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其与所代表的公司便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如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此时仍由“挂名者”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会使其面临诸多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更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案判决涤除小刘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不仅有效破解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离任后涤除登记难题,亦从公司治理层面对法院介入的界限和限度进行明晰,消除“挂名者”的法律风险,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在此提醒,“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应当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有所预判,切莫为了“面子”和眼前利益蒙蔽双眼,悔不当初。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