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58: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回顾:
被告人冯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好意搭乘邻居刘某、王某回家,在驾驶过程中,因车辆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冯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9月26日,被告人冯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
审理要点:
1、发生单方事故致使同乘人员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被判刑。交通肇事罪不仅适用于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相应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无偿搭乘刘某,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冯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是除“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侧翻时,被害人刘某坐在三轮车货箱里面,属于“车上人员”,即使后来被摔出车外受伤身亡,也无法由“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交强险不负责赔付。
法官提醒:
构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需要驾驶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行驶,安全行驶,谨慎通行,遵守交通法规。只有全民做到文明出行,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讯员:王灵娜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