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56: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武法官,这两天我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一大早,诉前调解员刘老师就急匆匆地来到西安鄠邑法院武轩法官办公室。
“案子是这样的,原、被告都同意离婚,但被告身患重病,已瘫痪在床,没法到法院参加调解,便委托他母亲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调解的相关材料也是其母亲带回家由被告签字的……”
“离婚案件和其他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具有人身性,解除婚姻关系是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得到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调解达成一致的离婚案件,需要正式立案并由法官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考虑到被告意见的真实性,武法官当即表示自己要前往被告家中,确认其真实意见。
武法官与原告一同到被告程某家中核实案情,程某虽受病魔折磨,但神志清楚,法官遂耐心地向其解释说明来意,多次反复确认其意见。最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我身体不好,去哪儿也不方便,没想到法官能上门来确认我的意见,你解释得很清楚,我听得也很明白、很放心。”核实完毕后,程某激动地握着法官的双手表示。
武法官回到法院后便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向原、被告进行了送达。
法官说法
委托诉讼代理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但离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出面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