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一场“狗咬狗”引来的官司

时间:2023-10-09 16:16: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2年9月

李女士饲养的泰迪犬

被王女士饲养的萨摩犬咬伤

李女士为给泰迪犬治疗

花费近4万元

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李女士诉至西安莲湖法院

要求王女士全额赔偿治疗费用

2022年9月,李女士牵着泰迪犬正在大街上散步,突然王女士的萨摩犬扑过来,一口咬住泰迪的肚子,瞬间血流不止,李女士受到了惊吓并当场报警,民警询问清楚后告知萨摩是禁养的犬型犬,王女士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于是李、王女士一起前往宠物医院,在仅垫付 240 元拍片费后王女士离开了医院。经过手术加康复治疗,李女士为爱犬累计花费 36230元。双方对于赔偿事宜久商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诉至法院。

经主审法官查明,被告王女士并未采取牵制狗绳等安全措施,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原告李女士的宠物犬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王女士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关于李女士为宠物犬治疗产生的费用,虽然她饲养宠物犬多年,倾注了大量感情,但宠物犬从性质来看属于财产,购买时价格约为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主审法官参考西安市宠物市场同类犬种的平均价格,并酌情考虑原告为治疗宠物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李女士损失5000元。判决后,原告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宠物倾注的心血也日益加深,宠物犬被很多人当成了家庭的一份子。但是宠物犬本质上属于财产,并不具备人格属性,有它的市场价值。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宠物犬死亡,那么侵权人应当赔偿宠物犬的市场价值。

关于宠物犬被侵权行为致伤的结果,由于我国宠物医疗行业缺乏全国性统一的诊疗标准,一些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标价不明、过度医疗、价高质低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实际出发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治疗宠物犬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该宠物犬的市场价值,超出了侵权人赔偿的合理限度,这就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