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1:13: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官姐姐,我父母去年离婚了,我和父亲一起生活,今年我到高职读书了,一年的学费就要上万元,生活费的花销也上涨了,父亲残疾,也没有劳动能力......”男孩小袁向张丹萍法官诉说着目前的生活近况。
案情简述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到父母离婚一年后子女的抚养费上涨与否的问题。
男孩小袁15岁时其父母离婚并归父亲袁航抚养,其母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小袁独立生活时止。
在父母离婚8个月后,小袁诉至法院,其父亲袁航作为法定代理人。小袁表示因自己现已升学至高级职业中学,日常基本学习及生活花费需求随之提高,且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亲为三级残疾、患有重大疾病,抚养能力较弱。希望母亲史某可以上调抚养费,且逐年增加10%至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史某则认为距离上次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的时间较短,且当时已考虑到原告在短时间内的生活教育及医疗情况,所判抚养费在短时间内是能够保障被抚养人生活所需的,故不同意上涨抚养费。
案件审理中,张丹萍法官实地了解袁航、史某的经济收入、家庭情况以及小袁目前的学业情况,得知小袁自述情况属实,其父袁航为三级残疾人,常年医疗费用开支已自顾不暇,且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小袁在高职读书时,每年学费及生活费开支至少在两万元。而史某相较于袁航而言,劳动能力显然较强,结合小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条件等综合考量,酌情判令被告史某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父母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应予上涨的问题。首先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次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挂钩,子女可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增加抚养费,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其上学实际需要,故存在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后予以酌情适量增加。(文中均系化名)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