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1 22:43: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梦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1日,居住在临潼区的原告姜某驾驶私家车与居住在山东省A县的被告萧某驾驶的货车在陕西省B县境内相撞,事故致使原告姜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萧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姜某无责任。被告萧某驾驶的货车在H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H保险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A县。事故发生后,原告姜某诉至临潼法院,请求被告萧某及H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诉讼服务
临潼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原告姜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告知姜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姜某起诉被告萧某及H保险公司,可前往二被告住所地山东省A县,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地陕西省B县法院起诉,临潼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原告姜某对工作人员的解释表示认同,但希望工作人员能够帮其跨域立案,为了便于原告就近诉讼,工作人员建议姜某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即陕西省B县法院,姜某同意。
后工作人员协助姜某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功能完成该案的网上立案,原告姜某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要提起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去哪家法院起诉,选择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不仅关系到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也会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问题,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典型的侵权纠纷。民事纠纷从类型上划分,包含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发生地即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可以去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起诉,也可以前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陕西省B县,B县属于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萧某住所地在山东省A县,被告H保险公司住所地也在山东省A县,故山东省A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原告姜某可选择向山东省A县法院或者陕西省B县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提起诉讼,临潼法院作为原告姜某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