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0 10:13: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马宁
我们生活中经常听到“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人亡债消”这些话,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一探究竟。
案例回顾
2018年8月,刘某因经营养鸡场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向好友赵某借款10万元,刘某用这笔借款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刘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2023年7月,刘某因病去世,赵某在向刘某家人索要借款未果后,将刘某妻子王某、儿子刘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及刘小某偿还刘某生前所欠借款10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生前向原告赵某所借10万元款项用于其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的养鸡场。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积极沟通,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赵某偿还刘某生前所欠的10万元借款,刘小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夫或妻一方去世后,逝者生前所欠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逝者生前所欠债务确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另一方生者偿还。如果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则债权人负有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二、如果逝者生前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此项债务则由逝者的遗产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如果逝者生前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逝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
如上述案件所述,债务人去世后,因其生前债务清偿问题时常会发生纠纷。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借钱款时应尽量让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对借款用途进行约定,明确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夫妻二人的知情权,亦可在发生纠纷时避免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供稿:蓝田法院
编辑: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