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网络热门普法鉴定(下)

时间:2023-10-30 10:56: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晓乐

 

哈喽呀大家,好久不见!上期“鉴定”我们根据截图内容从民事法律层面对“没领结婚证分开算离婚吗?”“非婚生子的是否有继承权且不用承担负债?”“男方或男方家庭的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带来“彩礼是否可以退?嫁妆是否是赠予?”“结婚证是否是暴力的保护伞?”“夫妻双方的遗产和赔偿问题”这三个问题的“鉴定”。

一、彩礼是否可以退?嫁妆是否是赠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解析:嫁妆的确属于赠与,但根据嫁妆赠与时间的不同分为对女方的赠与或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赠与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在婚后赠与女方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彩礼的确可以返还,但也存在严格的限制,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

二、结婚证是否是暴力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解析: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章节出现在该部法律中。这项制度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审理和送达等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继续了这一发展进程,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规制范围从肢体暴力到精神暴力再到生活安宁,保护阶段从婚姻关系到家庭生活再到恋爱阶段,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网已经越织越密,面对家暴,司法绝不手软。

三、夫妻双方的遗产和赔偿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解析: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遗产?截图中所谓的“赔偿”又是什么意思?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截图中的语境,这里网友所述的“赔偿”应当指的是自然人因侵权行为去世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死亡赔偿金由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主张,而遗产的继承还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可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如若不幸意外离世,无论是遗产还是死亡的赔偿金的分配,均与性别无关。截图中关于这部分的表述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本期的鉴定到此结束,碑林法院将继续承担司法职业的法治宣教义务,为大家带来更多的法律小知识,我们下次再见!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