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对赌协议”是在“赌”什么?

时间:2023-11-02 11:41: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众所周知,在我国赌博是违法行为,不被法律允许。那是不是任何关于“赌”的都是违法的呢?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在“赌”什么?让我们以近期西安碑林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作为切入点,揭开“对赌协议”的神秘面纱。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设计公司的股东关某、贺某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的形式注资设计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设计公司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60%,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关某、贺某收购其所持全部股权。然而,后续经营过程中,设计公司未达到约定净利润目标的60%,投资公司将关某、贺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设计公司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60%。根据约定,设计公司的股东关某、贺某需回购投资公司所持设计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按照约定支付投资回报收益。后经多轮沟通,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条款,又可称对赌协议,是实践中的俗称,专业名词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作出详细的定义,即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2.对赌“赌”的是什么?

对赌,简单说就是相互“赌”、“赌”未来、“赌”其所投目标公司未来的价值,并在未来根据实际价值与现在所“赌”的估值的差异,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

3.对赌协议有什么特点与作用?

特点:对赌协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期权,即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对赌”双方未来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该条款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已成立,但其触发与否取决于对赌条件是否成立。

作用: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即使经过调查,投融资双方也难以确保目标企业在未来肯定实现双方的发展预期。因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向目标,对投资方而言,将减少市场风险或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损失,降低投资风险;对融资方而言,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等的积极性,资金利用成本相对较低。

4.对赌有哪些方式或分类?

对赌的方式,即跟谁对赌,实践操作中有三类,具体包含: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一般来说,对赌协议包含了金钱或股权补偿、股权回购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等内容。

5.对赌协议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以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6.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情况一: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应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导致其无效。

情况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则争议较大,其中缘由在于,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东的股份,可能会引发股东抽逃出资及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同时目标公司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除了涉及股东抽逃出资外,还有可能违反《公司法》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否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将不利于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的创新。故此,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法官建议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创业者往往急于获取融资,高估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忽视了对赌目标的实现难度,一旦业绩目标未达到,可能会因为签订了股权补偿条款而丧失企业控制权,或者因为约定了现金补偿、股权回购条款而背负巨额债务。创业者应根据企业的条件和需求,不仅考虑所得,还要虑及所失,慎重考虑是否引进附有对赌条件的股权投资。投资人应做好尽职调查,确定合理的对赌目标,不能因“对赌协议”的存在而轻信初创公司承诺的过高的业绩目标,在投资过程中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理解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堵点、痛点,用高效公正的善意司法为营商环境松绑解缚,切实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体现,也是以务实举措和工作成效在“两行动、两措施”工作中对新时代司法担当的彰显。(孟娇)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