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西安阎良法院一案件入选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2 17:33: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惠惠

 

10月26日,西安中院选取涉及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相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0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西安阎良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某区水务局、A公司及B 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某与两名同学到家附近的某河段内戏水,张某某不幸溺水身亡。张某某父母遂将某区水务局及在附近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A公司及B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在事发时为十二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其法定的教育保护义务,告知戏水的危险性、管理约束在水域附近的活动。

事发河道属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故本案意外事故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且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故某区水务局对本案事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事发区域并不属于B公司及A公司施工范围,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公司的施工行为增大了事发区域的危险性。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张某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在野外河流、水库等区域“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未成年人溺亡问题更是备受社会关注。本案的审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后,有关民事主体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依法严格界定,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旗帜鲜明厘清是非,避免了“和稀泥”式的判决。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的范围和边界,不是“绝对赔偿主义”,不是维权的“万金油”。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应树牢安全意识,尽到监护职责,主动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在这里,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及家长,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坚决防范针对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