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8 15:31: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康存生(富平法院)
“人民”一词是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生平经常使用的一个词,他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陕甘宁边区时期,1942年在延安召开的边区政府宪政会议上,边区种田能手吴满有作为特等劳动模范参加了会议。他在座谈会上的发言中动情地说:“今天我吴满有,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能参加这个座谈会……老百姓不怕政府和军队,这就是民主,人民的政府力量大,咱们八路军、政府、老百姓连在一起,男男女女是一条心,就啥也不怕,荒山也会变成金山。”听了他的发言,时任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的谢觉哉谢老也激动不已,在当天(1942年2月29日)的日记中写道:“吴满有称边区政府为人民政府”。之后,当时的《解放日报》也在头版报道了大会及吴满有的发言:“人民的政府是发自老百姓内心的对边区政府的赞誉。”
1942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级参议会为“人民”之代表机关。1948年9月,中共中央九月会议召开,毛泽东主席指出:“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军队,以示和蒋介石政权的不同。”随后1948年9月26日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正式启用了“华北人民政府之印”。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中正式使用了“人民政府”的称谓。
1949年2月2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及晋绥边区代表联席会议决定,学习华北解放区的做法,改变各级法院的名称。为此,1949年3月8日,边区政府专门发布了第九号通令,指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称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边区人民法院),领导陕甘宁、晋南、晋西北行政区司法行政与审判事项。各行政区法院定名为XX(区)人民法院(如晋南人民法院),并在各行政区之下,分区设分庭(如晋南人民法院隰县分庭)。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各区分庭,改称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XX分庭(如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绥德分庭)。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改称为XX人民法院(如延安县人民法院)。”通令的实行,不仅统一了各级司法机关的名称,而且,冠以“人民”二字,更能体现法院的本质属性。正如习仲勋同志所讲的:“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至此,人民法院名称正式使用并沿用至今,它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鲜明的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赢得民心的根本所在。
回顾历史,追根朔源,人民法院名称的变化,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是时刻提醒我们,做司法工作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要不忘初心,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宗旨。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