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投机取巧伪造印章,心存侥幸终触法网

时间:2023-11-09 10:24: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印章,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在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使用。而生活中,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在印章上动起了歪脑筋。

基本案情:2017年9月,田某与人合伙经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需要开具土地证明。田某心知其不具备环评要求的土地面积,一筹莫展之际,想到行政机关曾为其经营的另一化工厂出具过一份土地证明,上面盖有某国土资源部门的印章。田某灵机一动,指使员工谢某将该份证明文件上的的印章“抠图”,伪造了一份土地证明,并利用该虚假土地证明成功办理了环评手续。

田某自以为天衣无缝,谁知法网恢恢,最终还是露出了破绽。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田某对自己的侥幸心态以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依法对田某、谢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印章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印章最重要的不是载体,而是能够反映主体的文字和图形。

伪造印章罪中的印章即包括“印形”也包括“印影”。印形即我们常见的实物印章,而印影则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没有权限而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文书等其他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都属于伪造印章的行为。

本案中田某、谢某使用“抠图”所伪造的印影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印章,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