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两措施”】西安碑林法院:销毁!让假酒无立锥之地

时间:2023-11-10 10:00: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超

自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工作开展以来,西安碑林法院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与规则指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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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碑林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成功调解了

一起因购买假酒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原告小张为招待朋友,在被告小刘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四瓶高档白酒,小刘给小张开具了发票及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抄写了四瓶白酒瓶身所喷绘的编码。小张在宴请时打开了一瓶白酒,品尝后发现口感有些不对,认为自己买到了假酒,就找到小刘要求其说明进货的渠道、并进行赔偿。小刘表示,酒是收购而来的,但肯定是真酒。二人就白酒真伪一事各执一词。小张遂将小刘及烟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及烟酒店退还三瓶白酒的购买价款,并按照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

案件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瓶白酒为真酒还是假酒。围绕此焦点,首先需要确认小张诉请的三瓶酒是否为小刘所售,法官经过核对白酒瓶身喷码编号与收款收据所抄录的编号,确认号码一致,认定为小刘所售白酒。接着就是判定白酒真伪,法官电话联系了白酒的生产厂商询问是否可以协助法院进行白酒真伪鉴定,厂商人员表示,愿意配合展开白酒真伪的鉴定工作。经过白酒生产厂商专业人员鉴定,结论为:被告所售三瓶白酒与其公司产品包装材料特征、生产工艺不符,非其公司生产,为假酒。

面对厂商人员给出的判定,小刘也承认,白酒不是从正规渠道采购,自己没有该白酒的特许经营资格,愿意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经过法官组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小刘应退还小张购买价款并给予相应赔偿;为防止假酒再次流通进入市场,小张在收取小刘赔偿款的同时,应将三瓶白酒交由法院,予以销毁。

案件履行

在约定好的付款日,小张带着三瓶白酒和小刘二人如约来到法院履行调解书内容,小刘当庭向小张转付赔偿款。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法官在盥洗室打开三瓶白酒,将白酒全部倒入洗手台,并砸毁瓶身、撕毁包装盒,对案涉三瓶白酒予以销毁。

案件总结

让“商家”脸红,诚信经营归位。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形成“处理一案,警示一批,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是碑林法院贯彻落实“两行动、两措施”工作部署,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体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激发消费市场蓬勃活力。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服务大局、担当作为、主动履职为航标,加强“发前沟通、督促反馈、跟进问效”,促进源头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销售者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法律红线不可越,要务必从正规渠道进货,若货物涉及特许经营的,一定要在取得经销商或者专卖店资格后再行销售。消费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要提高警惕,切勿贪图小利,不慎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也不要慌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假冒伪劣商品无立锥之地。

积极维权要牢记以下几点:1.明确销售方信息,即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2.留存好购物凭证,尤其是对于可以证明商品种类、名称、价格等关键证据,一定要留存,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3.找对受理法院,买卖合同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网络购物,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在其收货地法院进行起诉,避免了来回奔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