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买的“小黄帽”防晒霜是假货,“一件代发”的商家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3-11-14 16:06: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下面的这款防晒霜

相信许多爱美的女士都用过

仅从照片来看

你知道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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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对比

01

瓶身正面的图案交界处,正品严丝合缝,被诉侵权商品粗糙;

02

被诉侵权商品背面数字标识印刷字体和格式与正品不一致;

03

被诉侵权商品瓶盖内的防伪标识的数字为斜体,正品数字为竖直;

04

二者瓶身存在色差。

如今在网络平台上

很多人选择“一件代发”的模式销售产品

自以为无库存就能稳赚不赔

即使出问题也不需担责

殊不知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这起案子

 

本期主讲法官

 

/ 许扬 /

西安碑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案情简介

原告某化妆品公司是“MISTINE”商标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天猫购物平台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假冒原告“MISTINE”商标的小黄帽防晒霜。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案涉商品是从“1688”平台上下单后由“1688”平台直发给消费者,并提交了其与“1688”商户的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海关报关单等证据,由此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院判决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内销售带有原告“MISTINE”商标标识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由于案涉商品的正品售价为69元,被告采购价格为20余元,进货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被告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且其提交的海关报关单日期早于被控侵权产品记载的生产日期,不能证明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手续,被告也无法提供案涉商品在1688平台上的下单记录,故被告存在审查疏忽,对于案涉商品销售具有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

 

随着互联网和电商行业的发展,无货源开店即“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

“一件代发”是指零售商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不需要库存商品,而是将买家的订单和物流信息直接传输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将商品直接快递给买家。这种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很容易忽视对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认为只要自己能说明商品的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商标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证明,一是客观上被诉侵权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具有明确来源且合法,二是主观上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具备合理的注意义务,二者缺一不可。

所以,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当审查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的合法资质,要求其提供生产、销售以及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专利等授权文件,留存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尽量选择官方网店下单,在第三方店铺购买时,注意商品价格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低价,可以要求卖家出具产品报告、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收到货物后从包装、颜色、做工来辨别商品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尚恩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