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15:1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阳
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品实属正常,
但明知是赃物还收购,
那就是花钱“买”罪受了!
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基本案情:
杨某在临潼某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在一次收废品过程中与梁某相识。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杨某先后21次在凌晨或者早晨非营业时间,低价收购梁某等七人盗窃所得的废旧钢板共计20余吨。经鉴定,杨某所收购的钢板在被盗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万余元。2023年7月,临潼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俗称的“收赃”。收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很多收赃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目的,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给案件侦破工作制造了障碍,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该案中杨某明知所收购的物品为他人盗窃所得,多次在非营业时间予以收购,应当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废品回收站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回收,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犯罪所得”“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