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再行

时间:2023-11-15 15:10: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潇 刘丝奇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有人为图一时之快,为泄私愤或表达不满而毁坏他人财物,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例一:个体户张某和马某是生意对手,平时多与龃龉。张某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决心不让马某好过。一天夜里,张某开车行至马某经营的蛋糕店,用榔头敲击店面的落地玻璃,致3块玻璃全部裂开。后去马某经营的其他分店连续作案,共计毁坏玻璃10块。经鉴定,所损毁物品价值5601元。

案例二:张三与小红因为感情、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张三情绪激动,用防锈漆泼洒小红饭店外部墙面,致小红刚粉刷的外部装饰墙面损毁。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10235元。

案例三:李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偷砍了王某家的石榴树,王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回家中并大骂李某“你个偷树贼”,李某因此心生怨恨。为了打击报复,李某深夜潜入王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强光手电照射鸡群,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相互挤压、踩踏而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5788元。

检察官提醒:

冲动和理性就发生在一念之间,遇到事情需要换位思考、冷静对待,并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处理。吵架、打架、毁坏财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在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