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0 16:30: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许某和李某结婚已二十余年,婚后仅育有一女。因性格、生活经历等方面的差异,二人一直矛盾不断,感情不和。早年,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一直没有离婚,但许某常年在外打工,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现女儿已成年且已结婚生子,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现住房屋的分割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破解当事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难题,近日一大早,案件承办法官驱车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了解到双方婚后居住房屋所属宅基地系许某父母的宅基地,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且许某长期在外打工,平时都是李某与许某的父母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许某和李某的女儿亦经常带着孩子在家中居住生活,四代人生活于同一屋檐下。调解中,见许某和李某对外孙女均疼爱有加,为了不使离婚给双方当事人生活带来太大的变故,承办法官以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关爱为突破口,辨法析理,最终双方均同意离婚,并维持现有居住状态。
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面临的难题,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到当事人家中去,更能洞悉家庭矛盾的实质根源,为处理案件找到突破口,这也是办理家事案件的经验之谈。
来源:阎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