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指铜为金?这可不行!

时间:2023-11-20 16:43: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点石成金?

错了!这叫指铜为金!

在网购中,消费者偶尔会碰到买到假货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老张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条“金项链”,收到项链后,老张意识到不对劲,便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项链进行鉴定。

根据商品吊坠证书载明,送样名称为18K金项链,主体纯度鉴定金含量为750‰,备注:印记Au750元,但检验结论为该吊坠系镀金铜饰品。老张遂把情况向店家反映,店家称其只退购物款,不作其他赔偿。

故老张将商家A公司及网络销售平台B公司诉至雁塔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三倍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

被告B公司获准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原告老张系被告B公司经营的平台买家会员,被告A公司系被告B公司经营的平台卖家会员,平台在会员注册时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以下协议,其中包括平台服务协议,平台在被告A公司网店公示了该网店经营相关资质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即A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无证据证明B公司作出更有利于原告老张的承诺,故原告老张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A公司出售吊坠经鉴定系镀金铜饰品而非饰品证书中载明的主体纯度鉴定金含量为750‰的18K金项链,A公司存在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现原告老张作为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时下,网购势头强劲,因此所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网购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约,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做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甄别和挑选,妥善保留好维权凭证。在购买到假货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