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1 17:49: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叶妍
什么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违法、错误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当事人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监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本案件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4.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具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