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15:04: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1年2月6日,齐齐和赵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杨将名下的一套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齐。合同签订当日,齐齐向赵杨支付13万元定金,并约定“如不卖房,定金于2021年4月6日当日退还”......后赵杨反悔没有把房屋卖给齐齐,且没有退还13万元定金,同时拒接齐齐电话,微信也将其拉黑。无奈,齐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杨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西安莲湖法院大兴法庭郑晓霞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联系赵杨,但无论是快递还是电话,都无法取得联系。于是法官联系齐齐,得知赵杨可能在外地居住后,便立即赶往寻找,同时和物业了解情况。
在郑法官的努力下,赵杨主动拨通了电话:“我现在背了很多债,真的没有钱”。郑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赵杨释法明理,分析法律后果。经过耐心劝解,赵杨终于同意退还13万定金。
在得到赵杨的履行承诺后,郑法官又继续做齐齐的工作,最终齐齐同意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
齐齐收到赵杨的退款后,主动来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面对一方的违约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审核:姚启明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