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17:09: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杨帆
【案情简介】2020年,小王将自己所有的一辆面包车出租给老张使用,老张仅支付三个月租金,之后小王便无法再与老张取得联系。期间,老张将租来的车辆暂存放至车行刘老板处。2021年,老李从刘老板处购买了该车辆,老李将价款交付后,车辆先交予老李使用,刘老板向老李承诺会尽快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但实际并未办理。2022年,小王发现已由老李占有、使用的车正是自己出租给老张的那辆车。为此,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李返还车辆。
【法院裁判】本案中,刘老板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从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能看出。刘老板将车辆卖给老李,属于无权处分。老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明知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刘老板,且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可知老李不属于善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老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车辆仍然属于小王所有。法院依法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车辆到底应属于谁?这涉及民法中“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其中的“善意”是指依法完成车辆交付时,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而且“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需满足法律规定: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4、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已完成交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供稿:西乡县人民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