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5 17:05: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1月30日,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变更扶养关系的案件,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的前提下,让原、被告设身处地的在孩子的角度理智处理孩子抚养问题,被告经过深思熟虑最后与原告达成协议,孩子由原告扶养。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离婚后婚生女跟随被告一同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抚养孩子,非但对孩子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更是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孩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在孩子已近六岁,已到了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但因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导致原告无法给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孩子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张维深知此类案件的审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影响,在案件受理后,积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实际情况后,认为鉴于婚生女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不宜改变其居住及生活环境,且被告始终怠于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故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被告却坚决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扶养,称“原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未将孩子交付被告扶养”,但现在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是户口问题导致孩子无法入学,作为司法机关应积极从法律层面为孩子解决问题。为了维护孩子接受教育的权益,司法机关应从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衡量该案。根据当庭了解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张法官积极疏导被告的思想,并多次到被告家中了解案情,经法官了解被告已经另行结婚,并在最近已生育一幼子。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向被告释明不仅需补齐怠于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用,还需每月支付其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如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则同意自费抚养孩子。最终,被告在法官、调解员、村长和家人的开导下,决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顺利达成变更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