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5 17:16: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众所周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当子女已成年,还能继续向父母要抚养费吗?
近期,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已成年子女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的纠纷。
案情概述
小白系本案原告,其父母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育小白;2006年4月,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白母将白父起诉至碑林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小白的抚养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白由白母抚养,白父应每月支付小白的抚养费230元直至18周岁止。
2010年在小白6岁时,其将白父诉至碑林法院要求白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白父每月支付小白抚养费500元,至小白独立生活止。后白父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白父每月支付小白抚养费450元,至小白18周岁止。目前,小白一直与白母生活在一起,其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在西安市某专科学校学习,由白母抚养。因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白母一人无力承担,故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精神残疾,现仍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考虑到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止。被告称其照顾年迈母亲等事由并不能排除其抚养原告的义务,故对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其法定义务,但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备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原告经鉴定系精神残疾人员,靠其个人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作为父亲理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围绕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争论较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确定父母是否应当向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
1、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成年子女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情形,必要时需进行司法鉴定来认定。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