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7 21:12: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莎
12月7日,汉中南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郭超与特邀调解员潘明珊携手,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理法结合、情理相融,共同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高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邓某甲与邓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杰(化名)由父亲邓某甲抚养,母亲邓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协议离婚后,小杰一直跟随父亲邓某甲生活,但邓某乙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小杰遂诉至法院。
抚养费纠纷所涉及的情感关系复杂,一旦矛盾得不到真正化解,便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案件受理后,为有效化解矛盾,郭法官迅速将案件委派给富有经验的调解员潘明珊进行诉前调解。起初,被告邓某乙情绪激动,声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小杰抚养费,并拒绝参与调解,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向法官反馈了情况,法官立即加入调解,向邓某乙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告知其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父母有没有经济收入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邓某乙听后才道出实情,原来在其离婚后又重新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子女,因长期在家照顾孩子,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鉴于此,调解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背对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让邓某甲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另一方面让邓某乙明白目前经济上的困境是暂时的,母爱的缺失对孩子的影响却是永久的。
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邓某甲同意减免邓某乙10000元抚养费,剩余费用由邓某乙分期支付。邓某甲和邓某乙均表示,今后会相互配合,积极协商,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弥补孩子情感上的缺失。至此,本次调解工作完美收官。
法官提示: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怠于承担和履行作为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