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7 21:02: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侯娉
12月5日,周至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责情况,向未成年人杜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切实肩负起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杜某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私自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同学(未成年人)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杜某及其同学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司机吴某负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司机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办案法官考虑杜某正在上学,案件处理周期长可能会对其学业造成影响,在认真分析研究、迅速梳理案情、归纳争议焦点后,决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杜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后,法官考虑此次事故的发生跟杜某未遵守交通法规也有很大关系,其身心发育不全,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为避免事故再发,法官向杜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杜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他们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交通观念。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下一步,周至法院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持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令为诫,以案为促,以法为束,强力推动“依法带娃”常态长效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