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9 00:45: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封涛、张瑛
近来,勉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封涛和褒联法庭副庭长张瑛先后收到王甲的《感谢信》,感谢勉县法院法官在他与何乙案件中的担当作为和为民情怀,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到位,至此,本来会发生4起官司,但因其中1案的顺利解决,避免了本要起诉的另外3起官司,实现了“4-1=0”的积极效果,也体现出诉源治理在化解矛盾和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的积极意义。
2021年8月,吊车司机何乙在为王甲卸设备过程中,其吊车吊臂触碰上方高压线,致王甲的雇员李丙死亡、李丁受重伤。事发后,王甲与李丙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为李丁垫付医疗费等80余万元。之后,王甲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吊车司机何乙、吊车投保公司及三家高压线经营者诉至本院。待李丁治疗结束后,因担心何乙及部分高压线经营者履行能力不足,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仅起诉雇主王甲及吊车投保公司。该案经民商事法官专业会讨论,认为此时王甲案经一审判决、二审维持,案件事实清楚、具体侵权人明确。李丁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各直接侵权主体无力赔偿时,由雇主王甲承担补偿责任;王甲补偿后可向相关人员追偿。李丁的诉求既是对民法典1192条的误读,也会徒添诉累,使王甲补偿后再打追偿权官司,致本案当事人反复陷入诉讼之中。
承办法官张瑛动员原告李丁变更诉讼请求时,李丁基于部分直接侵权人履行能力不足的担心坚决不同意,甚至放言法院要么按照其诉求顺序判决要么驳回其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并未因此而气馁,通过情感上共情,经济上算账等方式,最终李丁放下担忧变更了诉求,既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也避免他人诉累。该案生效后在执行环节,按判决内容,王甲应向何乙追偿30余万元。何乙因无力支付该款项,遂要求王甲先向其赔偿在案涉事故发生后王甲扣押何乙吊车四个月所产生的停运损失。而王甲则认为何乙将吊车低价转让给亲友,欲主张债权人撤销之诉。
执行法官封涛坚持能动司法,未局限于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一方面以如我在诉的精神,积极解决胜诉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一方面严格落实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及时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法官张瑛在得知上述情况并在何乙的请求下,亦积极给双方做释法析理及纠纷化解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与封涛法官沟通。最终,在审判、执行法官的合力下,王甲念及何乙家的实际困难,在追偿金额上做了大幅度让步。何乙迫于法律威慑力,也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担负起赔偿责任。双方就吊车贱卖、停运损失赔偿及何乙应当支付的案件款达成一篮子执行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清结。
诉源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勉县法院积极对标上级要求,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秉持“全过程治理”思维,大力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立审执一体运行协同配合,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力度,努力避免衍生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