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16:46:28来源:作者:
12月7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姚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并邀请三十余名企业代表旁听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下半年,某甲公司拟租赁灞桥区狄寨街道某村集体荒沟,该公司负责人高某某与时任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某商谈租赁荒沟过程中,王某以签订租赁合同需经多方协调为由,向高某某索要35万元好处费,后王某将上述情况告知时任村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姚某某,并由其转告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1月8日,王某代表村委会与甲公司签订了《农村荒沟承包合同》。当日,高某某向被告人王某转账35万元,王某又安排其妻将10万元送给姚某某,让姚某某转交王某某5万元。
二、2017年底2018年初,某乙公司拟租赁某村所属荒地、竹林、鲸鱼沟水面以及部分村民老宅基地用于民宿旅游开发,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某与被告人王某商谈租赁事宜,高某请王某提供帮助,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2018年4月16日,王某代表村委会与乙公司签订了《美丽乡村项目合作协议》。同月27日,高某送给王某30万元现金。2018年5月,王某先后送给姚某某、王某某各6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姚某某作为村集体常设性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
商业贿赂是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暗礁,更是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围绕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等方面,主动担当作为,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两行动、两措施”落地见效。(刑庭)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