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陈晶法官讲授破产案件“办案宝典”

时间:2023-12-11 16:55: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官讲堂

 

西安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陈晶

如果被执行人被申请破产还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得到救济?”

“执行法官收到破产法院的受理裁定如何依法应对,具体程序怎么走?”

“受理破产前和受理破产后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实务中如何操作?

 

12月7日,西安中院举办第17期法官讲堂,邀请西安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陈晶进行授课。西安中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陈莉处长主持讲座。

陈晶法官以“破产衍生诉讼裁判要点及企业破产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为题,从破产衍生诉讼的定义、受理破产的内涵和外延等6个方面,详细解读了破产衍生诉讼方面的基础理论,结合案例深入解析了案件裁判要点,以及裁判文书表述,涉破产企业的执行问题等,为听课干警带来一堂理论与实务并重的知识传授课。

 

破产衍生诉讼的定义是什么?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以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具体内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包含13个三级案由,具体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等。

破产受理日之前已经

发起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1

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中止诉讼等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诉。《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

部分诉讼应变更诉讼请求。《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职工权益类诉讼

是否需要先劳动仲裁?

不需要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职工权益类诉讼可以直接起诉。《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别清偿之诉是否受理?

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如果是债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受理。《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衍生诉讼裁判文书

表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当事人身份情况须列明原告名称、地址,不列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情况,列明诉讼代表人情况,例:诉讼代表人:陕西××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2

裁判文书中须确认债权纠纷性质,具体是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能否诉讼?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如何应对?

1

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

2

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

联系管理人确定破产财产范围 ;

4

联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案件承办人,解除查封或移交财产处置权 ;

5

删除失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6

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做好程序衔接 ;

7

破产宣告后,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陈莉处长在总结法官讲堂时表示,陈晶以精品案例为示范,深度探讨了如何治理破产衍生诉讼,加快债务清理,有效推进破产程序,规范破产衍生诉讼审判工作,保持裁判尺度统一,本次授课内容丰富,实用性极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希望参加培训的法官能够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努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落实好“两行动、两措施”,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市两级法院200余名干警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听取讲座。


编辑:尚恩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