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 18:50: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韩茜茜
原告三租赁站与被告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钢板租赁合同》、《钢管、扣件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相应租赁材料后被告应按时支付材料款。但在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租赁材料后,被告应支付的尾款并未及时结清,金额达90余万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载明的期限内支付三租赁站材料尾款及案件受理费等总计100余万元,但被告仍未及时支付,原告至西安碑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期间,执行局速执团队得知该案情况后提前介入,尝试适用“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机制予以解决。最终,在速执团队的主持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会积极支付材料尾款并已于2023年11月底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由于此案是通过“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的,未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未对其信用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收取执行费,在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也为企业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
木之长者固其本,流之远者浚其源。破解执行难题不仅需要强制执行手段,也需要紧盯执行案件纠纷“源头”,抓前端、治末病,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碑林法院“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机制自3月份试行以来,截止11月份速执团队已达成执前和解案件232件,缩短案件平均用时至15天。今后,碑林法院将充分发挥“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机制“减”、“快”、“和”、“护”、“善”的优势,将矛盾纠纷阻断在执前、切断在源头,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