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府院联动+司法确认”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时间:2023-12-15 18:45: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永强

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但鉴于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较大,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往往产生执行案件或者其他矛盾纠纷,并不符合“诉源治理”的精神,也不符合纠纷一次解决的内在要求。因此承办法官不能埋头办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调查、了解案情,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司法为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三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王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李四)碰撞,致使乘坐人李四受伤,两车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张三与王五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四无责任。事发后,李四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十天。因张三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双方就赔偿损失、责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故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张三赔偿损失84265元。

【处理过程】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主动到双方当事人所在镇、村了解情况,发现被告张三属于脱贫户,家中有母亲要赡养,还有一个聋哑人舅舅需要照顾。在与镇、村干部座谈中了解到,张三性格暴躁,言辞激烈,加上当地群众有“厌诉”的观念,建议法院工作人员先避免直接与张三接触。承担法官当即提出先由村上出面安抚其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发生恶性事件,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然后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化解思路。这样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以降低安全隐患,就在案件有序化解的过程中,张三因赔付能力的有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当事人所在镇、村主要领导和承办法官,第二次坐在一起,商议纠纷解决方案,最终商定由原告李四所在镇政府,给予李四帮扶救助,以降低其诉请金额,对李四自愿放弃的金额也说得明明白白,被告所在镇领导也决定对张三给予了适当帮扶,减轻其家庭压力。最终,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定结果】

双方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000元,扣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16000元,剩余40000元张三在确认协议时支付给李四。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向双方发放民事裁定书时,张三向李四赔付了剩余40000元赔偿款。

【典型意义】

政府和法院联动调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够在调解过程中使双方能相互理解对方的困难,寻求自愿合法的解决方案,能够避免因诉讼程序、执行程序耗时过长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纠纷;二是政府在调解处理纠纷时,具有一定的行政资源和优势,可以更快速地协调各方利益,而法院则拥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调解提供有力的支持,以及后续司法保障;三是政府和法院联动,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让双方更容易接受和解方案,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和冲突;四是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避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既可减轻经济负担,也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